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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职工考勤实施细则与请假管理办法
admin 发表于: 2021-06-01 15:33  点击: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职工考勤实施细则与请假管理办法

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为加强古籍所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我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细则

第一条  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科研工作情况掌握,但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以及按时参加古籍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果外出(含出国),出发前和返回后,都要及时向古籍所行政办告知并填写请假单。对于60岁以上的教师可免于考勤。

第二条  行政教辅人员为坐班制人员,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每天早晚各签到一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签到后,需要临时外出办公事,应告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如请假,出发前和返回后,都要及时告知古籍所行政办并填写请假单,行政办要认真做好考勤备案。考勤负责人可随时随机检查行政教辅人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条  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请假种类及规定

第四条  按照校发〔2021〕144号《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章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假包括因公出差、因私出差、其他事假三类。古籍所领导指派外出、资助外出、完成社科处备案的纵向项目或横向项目外出等,均视为因公出差。其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项目调研等,由主管科研的副所长界定出差性质为因公因私。

第六条  无论是因公因私出差,均需提供佐证材料(如邀请函等)。

第七条  因公出差仅在古籍所行政办备案,不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因私出差或其他事假请假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当月考勤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参见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请销假与旷工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时,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古籍研究所请假单》,本人签字后交古籍所所长审批。领导根据请假理由和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核准经领导审批后的请假单,古籍所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教辅人员请假时间在1/2个工作日以内(含1/2日)的向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口头请假;请假时间为1个工作日的,向古籍所所长请假,同时报备科室负责人;请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须填写《古籍研究所请假单》,由所长审批;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的,须填写《古籍研究所请假单》,由长签字,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党委书记审批;请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领导党委书记双签后,报吉林大学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十条  教师外出请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的向系主任口头请假,系主任自行备案;外出请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须填写《古籍研究所请假单》,由系主任、主管科研的副所长审批;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的,须填写《古籍研究所请假单》,由系主任、主管科研副所长审批,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所长审批;请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所领导、党委书记双签,报吉林大学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十一条  古籍研究所所长、副所长有事外出,除彼此向对方请假外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假满上班后,教职工本人应尽快到古籍所行政办签字销假,或以书面(微信或邮件)形式告知古籍所考勤员销假。假满后如需继续休假的,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和审批仍按原程序办理,如本人无法到场续假,需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逐层告知相关审批人,最终审批人以书面(微信或邮件)形式告知古籍所考勤员登记,销假时需本人到古籍所行政办补充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审批通过的,均视为旷工。每月按考勤旷工情况如实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参见第十四条)。

第四章   校罚则

第十四条  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当月累计事假不满5天的,工资正常发放;当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事假超过5天的,事假每超出一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二十一点七五分之一;事假达到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停发全部工资。事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五条 古籍所对教职工的考勤按年度统计,因私出差或其他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不足30个工作日的,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含)、不足15个工作日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因私出差或其他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的,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六条  无论教师还是行政教辅人员,因擅自离岗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凡因事、因病为由请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凡在因病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者,视为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古籍研究所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古籍研究所行政办公室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2021年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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